教育部明文禁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规定,学生“不烫发、不染发”。近日,顺庆区一理发店给一名未成年学生烫了头发,引起孩子家人不满,拒绝付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理发店负责人随即报警并拨打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7月27日,记者获悉,辖区派出所民警经调解无果,建议理发店走司法途径。律师认为,店方有权索要烫发费,除非孩子家人能够举证证明烫发服务超出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的行为范围,或服务本身存在违法性(比如诱骗、强迫等)。
1.理发店报警:顾客消费不付款
近日,一理发店负责人报警称,日前有顾客在自家店里烫发消费后不付费,还在理发店大声吵闹,影响理发店正常营业。
“出警人员不认真处理。”理发店所在辖区派出所出警后,该理发店负责人对出警人员的现场处理表示不认可,随即拨打市12345热线投诉称,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解决问题就离开了。
2.辖区派出所:建议走司法途径
经调查核实,理发店投诉辖区派出所“出警人员推脱责任,不认真处理”问题不属实。对于理发店负责人的投诉,辖区派出所调查后回复表示,派出所民警现场了解到该理发店为一名未成年学生烫发,造成其家人不满,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建议理发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
教育部发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第一章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第二条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孩子家人认为,作为未成年学生不宜烫头发,理发店不应给孩子烫头发。理发店则认为,在理发店烫发消费就应当付费,更不应该在店里吵闹影响正常经营。
律师说法
若服务本身无违法性店方有权要求付费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监护和教育,让孩子理适合自己身份的头发;理发店最好不给未成人染发、烫发。”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南充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苟渊认为,烫发服务属于消费合同关系,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理发服务通常被视为日常生活行为,无需监护人特别同意。教育部发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虽规定学生不应烫发,但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法律强制性效力,不能直接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若在店内吵闹导致经营受损,存在故意扰乱秩序、损害商誉等行为,可能构成对理发店经营权的侵害,但理发店方需进一步举证实际损失(如营业额减少、商誉损害等)及因果关系。”苟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本纠纷中,理发店已实际提供烫发服务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顾客应支付服务费用,理发店有权要求支付烫发费用,除非孩子家人能够举证证明烫发服务超出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的行为范围,或服务本身存在违法性(比如诱骗、强迫等)。
赵锐南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徐朝江